1、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刻制印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并附印章样模,到属地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
(2)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附印章样模和数量,到属地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
(1)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持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刻制印章的证明。附印章样模及数量,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办理。
(2)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需持市民政局合法的团体登记证、出具刻章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办理。
(3)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申请刻制印章,凭登记证和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办理。
(1) 单位公章遗失补刻,应持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补刻公章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公章手续;股份制公司需要补刻公章的,除需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各股东共同签名的补刻公章申请书。
(2)单位部门章或专用章遗失补刻,应持登报声明,本单位出具的补刻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原印章刻制审批机关办理补刻手续。
(3)单位更名后申请刻制新公章,需把旧公章交回原审批机关销毁,并按新公章刻制手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