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 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 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请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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