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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2-10 16:45:29 点击数:21171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启用发票
      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地税纳税人启用发票专用章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
起启用,我市地税系统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
月31日。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已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使用
至2011年12月31日;对套印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的发票,
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目前有效的税
务登记号有15、18、20位三种位数。刻制新发票专用章时,
按实际税务登记号位数刻制,须保持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税号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不变。为避免发票查
询出现差异,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名称应采用全称。
   三、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
专用章。刻制新发票专用章后,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从2011
年4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留存备查手续。具体手续为: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或其他
发票类表格,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作为征管基础资料长期备查。逾期未办理备查的,税务机关可
依法暂时停止供应发票。
   四、所有纳入我市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包括门票、车票等),
必须加盖或套印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
但未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门票类和车票类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
6月30日。
   五、新印制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其套印印章的规格按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执行,也可按照发票专用章式样按比例
缩小使用,尺寸规定为20mm×15mm。
特此公告。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手工使用的印章尺寸为40×30(mm);
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且用票单位要求
该发票直接套印新的发票专用章的,其套印印章的规格按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执行,也可按照发票专用章式样
按比例缩小使用,尺寸规定为20mm×15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
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
-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
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
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
省去此横排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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