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二),由中共中央制发。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三、图四),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党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五),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由国务院制发。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5个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印章和党委印章,按第一章第三条的规格、式样制发,由其管辖的分行管理。
第六条 地市级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六),由其管辖的分行制发。地市级中心支行党委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上一级党委制发。
第七条 县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七),由其管辖的中心支行制发。县支行党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上一级党委制发。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职能部门名称,第三条、第五条所涉机构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4.2厘米,第六条、第七条所涉机构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4.0厘米。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印章由分支机构自行制发。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钢印,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条 确需使用钢印的分支机构,刻制钢印应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0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需使用印章时,可由本级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代盖章。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印章,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按照印章管理权限制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内设各处室原则上不制发印章,有特殊职能需要刻制印章的,需报办公厅批准。
第二章 印章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十六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该机构的法定名称。
第十七条 印章所刊文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印章包括党委(党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左边为民族文字,右边为汉字(样式见附件图八)。
第十八条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颁发和启用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办公厅和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办公厅(室)应规范和加强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第二十条 印章颁发时,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印模;取送印章的单位要派两名专管人员取送,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十一条 印章制发机构制发印章时,应向使用机构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日期。印章使用机构接到制发机构颁发的印章时,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日期,并附上印模,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启用印章,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启用印章。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废止。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的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AB负责制。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注: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