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企业名称(分公司)变更后申请刻制新公章(财务专用章),请提供以下手续: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请盖总公司公章;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签名及留联系电话请盖总公司公章;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请盖原分公司公章;
4、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签名及留联系电话,复印件请盖原分公司公章;
5、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盖原分公司公章;
6、刻章申请书;
7、交回旧印章给公安局销毁,由公安局开印章销毁回执给客户;
注意:在办理之前,敬请先把留银行印鉴的小卡片盖印(所有要留印鉴的都要,一旦交回,则无法再取回来的)。
刻章申请
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
本分公司原名广州市XXXXXXXX分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变更为广州市XXXXXXXX分公司,现因业务需要,申请刻制XXXXXXXXX分公司xx章、xx章各壹枚。
现在委托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 )前来办理刻制印章的相关手续。
分公司名称(新):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情况属实,同意本公司分支机构刻制XXXXXXXXXXXX分公司xx章、xx章各壹枚,共x枚。
总公司名称(盖章)
总公司法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