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只准刻制一枚。”而在萧山湘湖林语小区却出现了两枚业主委员会公章,是由两届业主委员会先后刻制的(详见本报昨日e动版报道)。那么,这两枚公章的刻制是否都符合正常程序?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部门。
区房管处物业管理科潘科长告诉记者,2011年12月,湘湖林语小区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曾在房管处备案;今年4月,改选成立后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再一次到房管处备案。而根据程序,第一届业委会应直接向第二届业委会移交公章,第二届业委会没有必要再刻一枚新的公章。他认为,既然现在第二届业委会又刻了新的公章,那么业主应以盖有新公章的公告为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指出,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一届业委会主任曹女士说,去年12月12日,她曾在城厢派出所申请刻制业委会印章,刻完公章后还在值班警官处留了印鉴。第二届业委会也表示在刻制印章时走了正常合法的程序。而记者从区公安分局了解到,目前,两届业委会的公章信息均未在公安机关存档。
昨日,曹女士表示她已就此事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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