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刻章,荔湾区刻章-国家机关印章也敢买卖,涉案女子领刑十个月
日前,茂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件,依法判处一名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女子有期徒刑十个月。 现年39岁的湖南籍女子陈某某,自2011年从外地到茂名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为了赚钱,陈某某伙同他人打起了买卖印章的主意。2011年11月某天,陈某某经过联系,来到市区供水大楼附近,将从其同伙处取得的一枚刻有茂名市某法院法庭字样的假印章出售给茂名本地男子陈某使用,并将该假印章加盖在陈某伪造的一份茂名市某法院的法律文书上(陈某因伪造国家公文罪被另案处理),在收取80元的费用后离去。2012年2月14日,陈某某再次来到相同地点,欲将该印章出售给陈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同时还在其随身所带物品中搜出刻有广西“玉林市教育局”字样的假印章一枚。今年6月,茂港区检察院以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向茂港区法院提起公诉。 茂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且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依法应予刑罚,遂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对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茂港区法院法官指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国家机关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从而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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