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张丽) 四名交警协警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收据和假印章进行罚款,将罚款据为己有。日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邹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卢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田某、邹某、杨某、卢某均系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招聘的协警员。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杨某在执勤时商议好去购买伪造的江西省罚款定额收据(下称伪造收据)罚款,将罚款据为己有,由被告人田某负责购买。后被告人田某找到其朋友周某(现在逃),周某以4000元购买了4本伪造收据(50元/张,100张/本),并购买了2枚刻有“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字样的伪造公章,一并交给了被告人田某。被告人田某问被告人杨某是否需要时,被告人杨某以没钱为由没有购买。被告人田某遂找到被告人邹某,称其有其他中队的罚款收据,罚款有40%的个人返还,问其是否需要,被告人邹某于是拿了20张伪造收据用于罚款,用完后,拿了600元给被告人田某。后被告人田某告知被告人邹某该收据系伪造,被告人邹某得知后又先后两次以3500元从被告人田某处购得伪造收据2本,用于罚款。被告田某将其余伪造收据用于罚款。
同年7、8月份,伪造收据用完后,被告人田某、杨某、邹某商议好共同出资由被告人田某再去购买伪造收据。后由被告人田某出资4000元、被告人邹某、杨某各出资2000元,购得伪造收据8本,被告人田靖分得4本,被告人邹某、杨某各分得2本。被告人田某、杨某将所分得的伪造收据全部用于了罚款,被告人邹某将分得的伪造收据以3500元转卖给了被告人卢某,并告知其该收据系伪造的,被告人卢某仍予以购买,并用于罚款。
2011年3月,伪造收据用完后,为继续使用伪造收据罚款,由四被告人共同出资6000元,由被告人邹某通过其朋友购得伪造收据16本,并用于罚款。
综上,四被告人共购买了伪造收据28本,使用了25本零96张。其中,被告人田某使用了8本零97张,并将44850元罚款据为己有;被告人邹某使用了8本零1张,并将40050元罚款据为己有;被告人杨某使用了4本,并将20000元罚款据为己有;被告人卢某使用了4本零98张,并将24900元罚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全部被追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邹某、杨某、卢某在担任交警协警员期间,超越职权,使用伪造罚款收据进行行政处罚,将罚没收入据为己有,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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