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繁體中文
公告: 各位贵客户:我司乔迁至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二尚德大厦A2314房。 感谢各位贵客户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关照,我司将继续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并感谢您再次惠顾。
首 页 产品中心 印章图谱 营业网点 下载中心 新闻资讯 工商代理 支付方式 人才招聘
站内新闻
企业新闻
印章法规
·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式样更新
·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
·关于发票专用章刻印的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
·关于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通
·印章材质说明(优缺点)
·印油原因导致印章印迹不清
·关于及时办理新版发票专用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刻制印章
·广州哪有刻章的,广州哪里
首页 >> 新闻中心 >> 企业新闻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2-10 16:39:07 点击数:7011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3月16日 穗地税函[2011]4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我市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为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对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对套印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目前有效的税务登记号有15、18、20位三种位数。刻制新发票专用章时,按实际税务登记号位数刻制,须保持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号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不变。为避免发票查询出现差异,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名称应采用全称。
  三、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刻制新发票专用章后,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留存备查手续。具体手续为: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或其他发票类表格,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管基础资料长期备查。逾期未办理备查的,税务机关可暂时停止供应发票。
  四、所有纳入我市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包括门票、车票等),必须加盖或套印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但未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门票类和车票类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五、市局近期将在有关报刊、网站上刊登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发票专用章式样及使用要求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对外公告,并结合年度发票检查工作,在2011年4月底前以短信、前台告知等方式,通知发票领购单位刻制新发票专用章,确保按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2月24日 粤地税函[2011]10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我省现行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告知发票领购单位尽快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保证各单位都能按规定使用新的发票专用章。
  二、新印制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其套印章的规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执行,也可按照发票专用章式样按比例缩小使用,尺寸规定为20mm×15mm。
  三、已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新款发票专用章样章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营业网点 | 管理入口
Copyright @ 广州世印刻章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二1309房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10288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