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治[1998]1241号 作者:公安部 日期:98-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处(总队):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以政府名义,强制推行“ 防伪印章”,违背了公安部《关于停止擅自推广“防伪印章”加强印章行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822号)精神, 引起了当地企业和群众的强烈不满。为维护印章业正常的管理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肃纪律。在目前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印章信息管理系统和查验比对机制的情况下,“防伪印章”不具有防伪的效果,盲目推行“防伪印章”、甚至强制推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各地治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强制推行“防伪印章”的行为。对地方政府下发文件强制推行“ 防伪印章”的,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政府讲清公安部文件精神,立即纠正这一错误做法。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参与推行“防伪印章”,更不得借推行“防伪印章”之名捞取好处。对违反规定,顶风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印章信息管理系统研制、开发和推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目前一些地方公安部门与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研制、开发了印章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公安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治安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到统一规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防止一哄而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要坚决防止借研制、开发 印章信息管理系统为名,强制推行所谓的“防伪印章”。
三、严厉打击利用印章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抓好印章业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的落实。巡警和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结合日常工作,随时清理取缔非法承制印章和街头流动 刻章的摊点。对伪造印章以及利用假印章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打击。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立即对本地贯彻执行公安部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厅、局党委报告。工作情况请及时告我局。
1998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