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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开除员工是单位行为,必须征求工会意见,而且开除通知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而本市一家公司既没有工会,而且在开除一名员工时,居然盖的是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日前,本市东丽区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其继续与涉案员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2011年,年近50岁的孙先生(化名)通过招聘,来到位于东丽区的一家企业担任喷漆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3月。但在2012年5月,孙先生因为涨工资的问题,与公司方面产生了矛盾。孙先生对记者说:“一年多来,我工作保质保量,出勤正常,没有犯过什么错误。但是在涨工资的时候,很多人都涨了,而包括我在内的少数几个人却没给涨。”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孙先生找到了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在交涉期间,双方发生了争执,公司负责人拨打110报警。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劝阻,但没有对该事件进行定性,也没进行处理。
事后,公司通知孙先生待岗等候。孙先生在家呆了一个多月后,接到了公司发来的“开除通知”。公司以“孙某因对工资调整不满,闯入公司领导办公室口出脏言等,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12年6月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孙先生说:“看到通知后,我的心里慌了,难道我就这样失业了吗?”几番思量之后,孙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和律师仔细研究了一下开除通知,二人发现,通知上只加盖了公司领导的私人印章,而没有单位的公章。没有盖公章的开除通知怎么能有效呢?心中有了数的孙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果不其然,仲裁机构撤销了孙先生所在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得知仲裁结果后,孙先生所在公司不服,将孙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部门裁决书,认定其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合法有效。
日前,东丽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孙先生表示,公司在没有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雇他,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系原告公司的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中列举的“孙某口出脏言”等情形,并无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原告公司向孙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未加盖公章,所以该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公司和孙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委员刘晟廷表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企业用人用工应当依法聘用。在本案中,企业以劳动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行为,但是合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盖公章,仅仅加盖法定代表人私人图章,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企业单位职务行为,必须加盖公章才能有效。其次,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单位工会意见,在本案中,孙先生所在公司未设立工会。而我国《工会法》规定,员工2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工会。所以没有设立工会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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