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不成造假收数害自己
深圳某公司原职员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获刑半年
以案说法
近日,原深圳市通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职员王某因与原工作单位发生劳资纠纷,竟自作聪明伪造该公司印章去客户单位收取工程质保金顶数,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责令其赔偿深圳市通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1534元。
案情:讨薪未果伪造印章追数
2003年5月下旬,王某向其原工作单位深圳市通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提出辞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工程提成款,遭到公司的拒绝。本来,王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说法,但他却自认为找到了一个绝妙的解决办法。
同年8月,他伪造深圳市通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两枚并购买假发票后,分别到广州市天河某建筑公司、广州市化某建筑公司及广州市德某建筑公司收取工程质保金共11534元。同年10月下旬,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东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责令其赔偿深圳市通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1534元。
点评:本有起诉仲裁两条路
从本案来讲,王某最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也就是自其辞职之日起60日内,就其原工作单位拒绝支付其工程提成款的行为向有关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决。而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起诉,受理费都是各50元。
也就是说,王某本可以用极少的成本就能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但他却自以为是,偏偏选择了违法犯罪之路,不仅钱没要到,还要在监狱里蹲上半年,实在不划算。
[法律辞典]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南方日报 本报记者 贺信 通讯员 刘柳)